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文件等相关政策,加强单位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是指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科研项目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有间接费用的科研项目和所有的横向项目,其它项目按单位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间接费用支出范围
第四条 第间接费用包括单位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三章 间接费用预算
第五条 间接费用预算的核定比例。(一)对于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可以提取间接费用的各类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比例上限足额编制预算,具体比例为: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二)对于横向科研项目,根据项目的工作实际情况按经费总额的30%计提间接费用。
(三)如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规定、项目批复的预算或签订的科研合同、协议中明确规定了计提比例的,按其规定计提。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编制预算时,应按相关规定比例足额编制项目间接费用预算,经财务办审核后方可上报。
第四章 间接费用执行
第七条 间接费用的分配。间接费用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间接费用支出 |
公共资源使用费、 管理费用补助支出 |
项目组绩效支出 |
分配比例(占间接费用比例) | 25% | 75% |
(一)公共资源使用费及管理费用补助支出的使用。财务办根据项目到账经费按比例提取,由单位统筹使用。
(二)项目组绩效支出。绩效支出分3次发放。
在项目经费第一次到账后,发放总绩效支出的20%;项目中期,发放总绩效支出的40%;项目验收通过后,发放总绩效支出的40%。
项目负责人负责填写《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海口实验站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绩效支出表》(附件1),由科研办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财务办根据分管领导审批后的结果办理绩效支出相关手续。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扣除部分或全部绩效支出:
(一)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存档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出现一次扣除总绩效支出的20%。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出现一次扣除总绩效支出的20%。
(三)项目未按期结题验收的(验收时间以项目主管部门通知为准),扣除总绩效支出的40%;项目未通过验收,只做结题处理的,扣除总绩效支出的20%;项目结题验收不合格的,扣除项目全部绩效支出,对于已发放部分必须退还。
(四)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等他影响单位声誉的行为的,扣除项目全部绩效支出。对于已发放部分必须退还。
(五)科研办负责填写《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海口实验站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绩效支出扣除表》(附件2)或《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海口实验站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绩效支出退还表》(附件3),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由科研办报分管领导审批。财务办根据分管领导审批后的结果办理绩效支出扣除或退还手续。
(六)扣除或退还的绩效支出由单位统筹支配。
第五章 间接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间接费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比例支出,严禁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第十一条 绩效支出仅用于支付实际参加项目研究的项目组成员的绩效。
第十二条 对于间接费用使用管理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等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分。
第十三条 有合作单位的科研项目,其间接费按合同约定内容划拨提取,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针对2017年1月1日后到账的项目。单位原有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细则有冲突的,按照本细则执行。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站务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