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精神,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使用安全和科研工作有序开展,加强财务与科研工作的有效衔接,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研财务助理是为了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顺利推进科研项目的执行而配备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 科研财务助理在项目组中兼具科研管理与财务管理双重职责,既要协助项目负责人加强团队科研管理工作,又要做好财务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在科研人员和财务人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二章 条件与职责
第四条 任职条件:(一)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团队合作意识;
(二)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熟悉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和相关财务规章制度,熟悉科研项目管理工作情况;
(三)具有较强的学习、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兼职人员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职责;
(五)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者可优先考虑。
第五条 职责任务:协助完善项目组经费管理规定,落实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要求,调配资金预算,规范资金支出。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一)学习相关科研和财务制度,提高制度执行力;
(二)协助做好项目组内部各类经费的预决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审计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三)按制度要求负责项目组的相关经费审核和报销;
(四)落实项目政府采购计划与预算的编制申报工作,负责项目形成的资产管理;
(五)做好与项目组、财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和有关事项的落实工作;
(六)履行科研经费监管职责,落实好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信息公开和内控规范的制度要求。
(七)完成项目负责人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选用与管理
第六条 科研财务助理实行项目负责制,由项目聘用或由项目组指定专人负责。人员可由单位事业编制人员担任,也可由非事业编制人员担任。单位事业编制用人,可优先由符合条件的科研秘书兼任。结合科研与财务工作实际,按照项目组、课题组等单元,自行选择配备,合理控制科研财务助理岗位数量。规模大、任务多的团队可以项目(课题)组为单元配备科研财务助理,规模小的团队可联合采取科研财务助理与科研秘书相结合的方式配备科研财务助理。
非事业编制用人,项目或项目组通过劳务租赁、编外聘请等形式合法用工,并与聘用人员签订不超过项目执行期为期限的聘用合同,报单位科研、人事、财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 聘用科研财务助理发生的工资性支出应符合财政相关规定。通过劳务费、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等渠道解决,并根据其承担工作任务情况,参照当地技术服务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其薪资标准。
第八条 科研、人事、财务等部门要加强与科研财务助理的协调联系工作,推动科研财务管理有关政策的落实。项目组会同相关部门对科研财务助理岗位工作进行管理。
1.项目组负责科研财务助理人选的确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科研财务助理依法履行职责;同时负责对科研财务助理定期的考核评价和结果应用;
2.财务部门协助项目组进行人员选用或聘用;负责科研财务助理的财务业务培训,建立符合科研财务助理特点的考核评价和晋升机制;指导科研财务助理的财务管理工作;
3.科研办负责科研财务助理的科技管理业务培训;指导科研财务助理的科技管理工作。
第九条 项目结束后,非事业编制聘用科研财务助理工作随即结束。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站务会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