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海口实验站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未名   来源: 海口实验站  日期: 2017-03-09   点击: 我要分享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海口实验站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指单位取得的国务院各部委、各级地方政府计划、政府部门指令性及本单位专项等科研项目,其经费不论来源渠道,均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
第三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国家、部、省、院等有相关经费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执行。
(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项目独立建账,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三)项目负责人责任制。负责项目经费的预算编制、执行,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
第二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组成包括:
(一)直接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间接费用的补助支出。
(三)其他支出: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
第五条 预算科目测算依据要求。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第六条  预算编制初编。在填报项目任务书期间,项目负责人要组织项目组成员按照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表和经费预算说明,并对单件价格在5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购置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对项目中涉及间接费用的部分要按相关规定编制预算。
第七条 预算编制初审。项目总经费在伍拾万元(含)以下的经费预算,项目负责人提供预算表,由财务办公室进行审核并加盖财务专用章;项目总经费在伍拾万元以上的经费预算,项目负责人提供预算表,由分管领导召集项目负责人、财务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内容为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等。项目负责人根据审核意见对预算进行修改完善后将预算表报财务办公室,由财务办公室加盖财务专用章,项目负责人凭加盖财务专用章的预算表,将项目任务书提交科研办公室并根据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上报。对于未经预算审核的项目任务书,科研办公室不予上报。
第八条 预算编制的修改与执行。项目负责人要根据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预算编制的修改意见进一步进行预算修改,形成最终的项目预算编制及详细的预算说明提交财务办,作为项目经费支出的基本依据,坚决杜绝非预算支出。
第四章  项目经费到账管理
第九条 到账通知。财务办负责将到账的科研经费及时通知科研办并在网站上公布经费到账情况。
第十条 建账管理。项目负责人核定后向财务办提供最终项目任务书与科研合作单位共同签定的有效协议合同。项目负责人将相关信息录入科研管理系统,按预算安排进行经费使用。财务办按项目经费类别进行分类编号统一管理。
第五章  项目直接费用管理
第十一条 支出范围。支出科目和标准原则上应保持一致。财务办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预算批复数、预算编制及详细的预算说明执行。
第十二条 设备费、劳务费(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专家咨询费不予调增。
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
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三项费用开支。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的预算总额。
第十四条 办公设备购置费用开支。所有办公设备采购由基地与条件建设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安排支出。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购置费开支。单台/套预算在伍万元(含)以上及批量预算在伍拾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购置由基地与条件建设办公室负责采购;单台/套预算在伍万元以下及批量预算在伍拾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购置由项目组按有关规定采购。
第十六条 实验材料、办公费开支及日常报账。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需用公务卡支付结算的,按照《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转拨。属于联合申报的项目,涉及到项目经费转拨的,财务办依据批复文件、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进行经费转拨。财务办要不定期组织对转拨经费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进度。财务办在科研管理系统上实时录入项目经费的实际开支供项目负责人即时查询掌握。项目负责人按预算安排进行经费使用,有预算执行进度要求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使用经费,预算执行进度未达计划进度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并加以说明。
第二十条 支出科目费用调整。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对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进行预算调剂。以上费用预算调剂超过50%的,填写《项目支出科目调整申请表》后方可执行。其中在研项目及新增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间接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间接费用用于补偿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由单位统筹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标准核定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项目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20%核定比例。具体按照《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海口实验站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配套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需要单位配套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填写项目任务书前须经过申请审批程序,未经此程序申报含配套资金的项目,造成项目不能执行或验收无法通过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请程序。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项目配套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财务办根据单位资金状况提出能支持的配套资金数额,10万元(含)以下经法定代表人批准,10万元以上经站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科研办方能办理项目申报手续。
第八章  横向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并按照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经费。
第九章 决算和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相关项目的要求和规定在项目结题二十个工作日前向财务办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办应根据项目财务验收要求出具各种所需的财务资料,并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需要由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由财务办组织做好审计工作,相关费用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十章  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相关程序退回原渠道。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试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站务会负责解释。
 
附件:1.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
           2.项目支出科目调整申请表
           3.项目配套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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