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7月31日电(记者 韩洁 郁琼源 汪奥娜)还为科研报销找发票发愁吗?还要绞尽脑汁编写经费预算和方案吗?还要担心年底花不完钱不得已突击花钱吗?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从经费比重、开支范围、科目设置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松绑+激励”的措施,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记者采访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四部门负责人,详解意见的六大亮点。
【亮点一】科研项目资金“打酱油的钱可以买醋”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过细过死”是困扰科研人员的一大难题。合肥工业大学数学系教授檀结庆说,预算编制要求提前几年就把科研项目的各项开支列出来,在实际运行中发生了变化,再调整就很困难。
意见的一大亮点是简化预算编制科目,下放调剂权限,对一些科目合并“同类项”。意见指出,将直接费用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
四部门有关负责人指出,如果合并后的总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就不用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科研人员在编制这部分预算时不用再具体到开会与出差次数。同时,下放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多数科目预算都可以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调剂,“打酱油的钱可以买醋”。
【亮点二】加大对科研人员激励力度
科研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等10类左右的支出科目;间接费用主要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成本耗费和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
我国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与美国等国家相比比例偏低,为进一步完善间接成本补偿机制,意见提高了间接费用比重,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四部门透露,为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意见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比例范围内统筹安排绩效支出,并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亮点三】打破“玻璃门”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
一些科研人员反映,相对我国而言,美国等国家科研项目中“人员费”比例较高。
苏州系统医学研究所的吴爱平研究员认为,目前我国科研经费使用中,劳务费比例过低,对于人员费的使用还存在很多限制。北京语言大学副教授陈默说,在实施科研项目时最发愁的是人力费难报销问题。项目找很多学生做实验需要支付劳务费,但都不好报销。
意见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重申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都可以开支劳务费。
四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在制度层面,劳务费没有比例限制。但科研人员反映在项目实际申报过程中,劳务费仍存在“隐性”的比例限制。对此已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并要求相关评审机构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
【亮点四】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项目资金下半年才拿到,年底就必须花完,否则就要被收回——不少科研人员吐槽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收回制度此次有了重大改革。
意见指出,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当年的钱花不完不用收回。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可以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亮点五】下放差旅会议费管理权限
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项目经费中,一块重要支出就是差旅和会议费。此次意见一大亮点就是明确下放差旅会议费管理权限,给高校和科研院所更大自主权。
四部门介绍,在差旅费方面,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解决无法取得发票但需要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等问题。
在会议费方面,业务性会议的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单位自主确定。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意见要求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在2016年9月1日前制定出台差旅费、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
【亮点六】设“科研财务助理”解放科研人员
科研经费报销手续繁杂、程序较多、时间过长,很多大学教授、科学家等科研人员在获得项目经费的同时,也因报销环节的诸多问题被逼成了“会计”,不能专心从事科研活动。
意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这一要求意在“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把科研人员从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
四部门介绍,根据意见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改进服务,为科研人员简除烦苛、松绑减负,着力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一方面在检查评审上“做减法”,减轻单位和科研人员负担。另一方面,在服务方式上“做加法”,为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研营造良好环境。(参与采写记者 徐海涛)